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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萍

              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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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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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糾紛處理指南

              A.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訴訟準予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C.訴訟離婚的程序

              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三、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系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二、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三、調解程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

              判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一審判決離婚后15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后,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后,才可以再結婚。

              D.起訴離婚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4、1寸照片一張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4、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

              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E.起訴離婚流程

              一、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于離婚訴訟來說,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訴求即離婚,事實、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確已破裂的;受訴法院即有管轄權的法院(下面詳述)。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起訴狀的事實要簡要概括,語言文明。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相應證明。

              二、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舉證范圍

              1、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證(如丟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證明);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供同居的時間或者舉行婚禮的時間;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居民身份證(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戶口證明(應提供戶口薄,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

              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者勞動收入的證明。

              3、財產情況的證明

              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五、判決

              對于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四、是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民法典》及其相關規定,2周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十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G.撫養權的確定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H.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I.訴訟離婚財產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債務問題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J.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將詳細介紹以上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離婚彩禮不能要回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K.離婚損害賠償權的成立條件

              一、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不能成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二、另一方無過錯。如果雙方都有同樣的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這里的損害,既包括財產上的損害,也包括非財產的損害。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L.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

              M.離婚訴訟所需證據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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